漯自然监源罚〔2023〕2001号

作者:源汇分局审核        来源:源汇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8日        浏览:129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违法行为类型(必填)违法事实(必填)处罚依据(必填)处罚类别(必填)处罚类别2处罚内容(必填)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必填)处罚有效期(必填)公示截止期(必填)备注当前状态公开范围(必填)采集人采集部门采集时间ID
朱书杰漯自然监源罚〔2023〕2001号非法占地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7月12日将位于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前朱村村南544.08平方米土地建木材加工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原1999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256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豫国土资发(2009)95号)其他罚款一、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544.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前朱村;
二、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4.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11.42平方米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11.4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28.4元。非法占用的其他耕地67.62平方米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7.62平方米×10元/平方米=676.2元。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366.44平方米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66.44平方米×3元/平方米=1099.32元。
共计:2228.4元+676.2元+1099.32元=4003.92元。
0.400392

2023-04-122023-06-122024-04-12责令限期改正
政务共享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04-18 15: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