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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作者:保护修复科投稿        来源:监督保护修复科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        浏览:25749

为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设施农业用地遗留问题,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于设施农业用地不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农用地(非耕地)”或者“未利用地”且已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2.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于设施农业用地不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一般耕地”且已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前提下,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办理用地手续,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范围。

3.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于设施农业用地不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且已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对建设用地有合法来源的,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占用前的地类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即涉及“一般耕地”的,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前提下,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办理用地手续,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范围。不涉及 “一般耕地”的,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4.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于设施农业用地仍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耕地”、2021年底前在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且已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予以调出。

5.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于设施农业用地仍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耕地”、2021年底前未在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的,暂无法补办用地手续。

6.对于2021年11月27日(部166号文件印发日)以前,已依法依规在乡镇政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手续且未开工建设的,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原则上不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其中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为一般耕地的,相关县(市、区)应通过耕地找回方式补足质量和面积相当的耕地。

7.对于2021年11月27日后,设施农业项目必须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拟占用土地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一般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省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上取得耕地进出平衡挂钩单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才可以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非耕地,原则上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但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一般耕地的,必须落实(已落实过的不再重复落实)。拟使用建设用地的参照第三条执行。

8.对于在乡镇政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的,要移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其中2021年11月27日以后备案的,要按照豫自然资发〔2022〕25号文件要求完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