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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漯河市区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作者:开发利用科        来源:开发利用科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9日        浏览:41823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漯河市区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漯河市区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采用纸质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反馈至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6室。

      通讯地址:漯河市淞江路616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lhydk@sina.com

      联系电话:0395-3137345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19


 

漯河市区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2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益租金,是指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地上房屋出租以及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每年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租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一)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出租的;

(二)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不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且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年收益的。

属于本条所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土地年收益的缴纳义务人。

    第四条  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依据基准地价的50%征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收益租金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并随市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更新自行调整。

第五条 国家、省、市对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创意等用地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以现势用途按本办法办理土地收益租金缴纳手续的,不作为批准改变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第七条  土地收益租金一般按年征收,缴纳义务人应于本年度年底前缴清。逾期缴纳的,自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加处滞纳金不超过核定的土地年收益征收数额。

第八条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核定土地收益租金,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征。

凡一年内有停、续出租房屋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提前15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实际出租月份计算应缴金额。

第九条 土地收益租金缴纳实行申报制度。缴纳义务人依法据实申报并及时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对隐瞒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和拒不缴纳土地收益租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偷逃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税务部门是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及时向市税务部门传递有关费源信息;市税务部门依据《缴款通知书》等费源信息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示范区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漯政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漯河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