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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第九期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0日        浏览:2144

【以案为鉴】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

警惕“冷水煮青蛙”式“围猎”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视频《被“围猎”的市委书记——四川省资阳市委原书记陈吉明违纪违法案剖析》。打牌、吃饭、唱歌……这类词汇在陈吉明的判决书中出现频率很高。复盘这位市委书记被“围猎”的道路发现,某位老板甚至将这种吃饭喝酒的感情投入维持了四五年之久才第一次向陈吉明提出帮忙的请求。不同于直接提请求、行贿赂,这种“冷水煮青蛙”的“围猎”方式更加迂回曲折、隐蔽而迷惑,危害很大。

“在车子的问题上接送我,然后请我吃饭、请我喝酒,有时候陪我打牌,反正给我提供这样一种服务,让我感觉非常周到、非常热情,而且给我感觉他是心甘情愿的。”对陈吉明而言,这位老板不惹事找麻烦,也不为难提请求,只是陪吃陪喝陪玩,态度恭敬热情、招待贴心细致。渐渐地,他沉溺其中,开始把“围猎”者当成好兄弟、好朋友,也促使他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冷水煮青蛙”式“围猎”过程中,“围猎”者刚开始不求回报,突出情感成分,拉近心理距离,投其所好提供周到服务,或者从领导干部家属身上打开缺口,帮助其解决子女上学问题,为领导干部生病的父母联系医院、专家直至亲自陪护,甚至清明节先到领导干部已故父母的坟上磕头,等等,取得领导干部的好感,让领导干部感到自己被理解、被关心,感受到尊重甚至尊崇。最终,这些领导干部便习惯并享受这段关系,当“围猎”者提出请求、要求时便难以拒绝,从而心甘情愿被“围猎”。正如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在庭审时供述道:“我不是从思想品德、为人上结识既相互促进又清淡如水的朋友,而是交了一批重哥们义气,又带有铜臭味的老板朋友,思想逐渐发生变化,贪欲也随之培养起来,最后被这些所谓‘朋友’温水煮青蛙。”

不管是“冷水煮青蛙”还是“温水煮青蛙”,“围猎”者的宗旨是领导干部怎么舒服怎么来。“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总有一款适合你。由此可见“围猎”者的手段之“高级”。实际上,正如陈吉明在忏悔中所说,“围猎”者是在与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交朋友,与他们手中的权力讲感情。被“围猎”者不过是权力的代言人,不论主政一方的领导是谁,“围猎”者关心的只有他们手中的权力。瞄准猎物,抛撒诱饵,精准围之,温情脉脉的面纱掩盖不了权钱交易的实质。

天上不会掉馅饼,即使掉,也有毒。面对这种潜移默化的“围猎”方式,党员领导干部须臾不可不警惕。只有心中保持对纪法的敬畏,识别别有用心的“围猎”者,自觉净化朋友圈,以德交友,防损友、结益友,才能真正做到初心不改、底线不失。(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