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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自然资源执法如何具体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浏览:3421

【观点】自然资源执法如何具体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提出的一事不再罚,仅指罚款。在具体执法中,最难判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何界定“一事”,即同一违法行为。

“一事不再罚” 是法理学上的概念,目前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一般理解有四方面涵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三是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四是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比如在自然资源执法实践中,对在耕地上非法采砂并毁坏种植条件行为,既存在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并毁坏种植条件行为,也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同时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两个法律规范。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耕地上非法采砂,实施的是在耕地上擅自挖砂并毁坏种植条件和非法采矿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属于聚合行为,应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分别做出行政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耕地上非法采沙,新《土地管理体法》第七十五条已相应明确,此行为虽然实为两事,但在处罚上应以一事对待,属于处断上的"一事",在法律适用《土地管理法》,不必再依据《矿产资源法》同时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砂属于矿产资源,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和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行为,实施违法行为的目的都是采砂,但同时也毁坏了耕地种植条件,在法律属于牵连行为,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于一事不再罚。

评析:对在耕地上非法采砂,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都是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法规,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可按照就高原则罚款一次,同时责令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有种植条件,并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非法采砂,依据《矿产资源法》按非法采矿查处,并责令恢复治理。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处罚内容。”。

以上综合观点,仅供参考。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