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漯自然资告〔2019〕14号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7日        浏览:3618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自然资告〔2019〕14号

漯河市2018年度第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1日以豫政土〔2019〕688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位于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罗庄村、庙陈村和杏树王村。征收召陵区姬石镇罗庄村耕地1.2562公顷、建设用地1.8273公顷,庙陈村耕地0.5563公顷,杏树王村耕地0.6595公顷,总面积4.2993公顷(其中耕地2.4720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数额

青苗费

备注

罗庄村

3.0835

85.5

263.6393

2.2612

董庄社区居委会

0.5563

85.5

47.5637

1.0013

庙陈村

0.6595

85.5

56.3873

1.1871

3、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计13.2万元/公顷。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06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69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住宅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和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对人均耕地0.5亩以上的,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涉及拆迁住宅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开发建设安置房,对拆迁户给予住房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市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漯人社函〔2018〕68号)执行。

四、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应以村委会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95—3101771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6日

罗庄村

3.0835

85.5

263.6393

2.2612

董庄社区居委会

0.5563

85.5

47.5637

1.0013

庙陈村

0.6595

85.5

56.3873

1.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