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自然资告【2019】17号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2日        浏览:3216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自然资告〔201917

漯河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115日以豫政土〔20191138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位于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李村村和翟庄街道大河村、王裴村。征收召陵镇李村村耕地1.0767公顷,翟庄街道大河村耕地0.0043公顷、园地1.86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5公顷,王裴村耕地2.0793公顷、园地0.0159公顷、林地0.33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1公顷,总面积5.3898公顷(其中耕地3.1603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数额

青苗费

备注

李村村

1.0767

85.5

92.0579

1.9381

大河村

1.8683

85.5

159.7397

0.0077

王裴村

2.4448

85.5

209.0304

3.7427

3、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计62.85万元/公顷。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25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313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和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对人均耕地0.5亩以上的,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市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漯人社函〔201951号)执行。

四、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应以村委会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95—3101771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91129

李村村

1.0767

85.5

92.0579

1.9381

大河村

1.8683

85.5

159.7397

0.0077

王裴村

2.4448

85.5

209.0304

3.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