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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漯政土〔2019〕174号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浏览:3414

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

公 告

漯政土〔2019〕1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19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漯河市2019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6日以豫政土〔2019〕971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位于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高庄村。征收召陵区姬石镇高庄村集体耕地2.28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9公顷,总面积2.3512公顷(其中耕地2.287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计62.85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陵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