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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事务中心关于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门面房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浏览:4089

漯河市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事务中心

关于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门面房

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漯政[2016]33)、中共漯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漯编[2019]11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受漯河市财政局委托,现将有关征收市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门面房占用土地收益租金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是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有门面房的房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依据基准地价的50%征收。土地收益租金按年度收取。土地收益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在每年度1231日前缴清,逾期缴纳的,从翌年的1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加处滞纳金不超过核定的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数额。如市政府对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的,征收标准以更新后的标准自行调整。

四、征收机关根据被征收对象的土地使用情况核定征收数额,依法发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告知、听证通知书和决定书。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任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征收机关决定书,自觉主动履行缴纳土地收益租金义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确需减免的,依法提出申请,由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其他事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漯政[2016]33)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618